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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爱临床:你能接受性不合而离婚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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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.一段婚姻关系的结束,可能是因为性格、价值观、生活习惯的不合,所以想放彼此一马,让彼此有新机会寻求更适合自己的伴侣。但是,如果是因为性生活不合或长久下来无法满足,你会此选择离婚或接受离婚吗? (无道德判断,已婚和未婚都可以先行思考再往下看。) A.我会提出这样的问题,主要基于在做性咨询或教学过程中的发现和深思。社会大众能接受两人性格或生活习惯不适配而离婚,但普遍不能接受性生活不合或不满足而离婚的结果。就连许多面临性生活问题的当事人都无法接受,所以最终无奈的选择无性婚姻。 两者同等重要 追求更适配自己性格的人而离婚看来比较是合理的说词,若是为了追求更大性满足的说词似乎就会被鄙视,这表示“性”在亲密关系中的需求,至今仍无法登上大雅之堂,重要性始终不及于“情感”面,只有二奶之命。然而,“性”和“爱”在婚姻关系中是一体两面,两者的位置都同等的重要。 性欲较强烈的一方往往会被要求降低欲望和透过自慰来解决,至少我发现在目前社会脉络中都是这样子期待的。然而,性欲强不是罪,性欲强并没有错,性欲强的人仍然有满足和追求需求的权利,他们拥有跟一般人平等的“性权利”。当我们有这样的认知后,碰到性欲在关系中无法获得满足的人,或者另外寻求满足的人,我们就能明白和贴近对方的感受。性欲强的人一样需要被理解和同理,而非只有感受到被批判、被审判、或总是被要求改变,这对他们来说并不公平。 要去沟通 关系出现问题,需要面对,性生活出现问题,也需要面对,唯前者面对容易,后者面对难;关系出现问题,需要沟通,性生活出现问题,也需要沟通,唯前者沟通不容易,后者沟通更难。当我们一直指示面对性生活不协调的人“要去沟通”,殊不知这样的建议有时会给当事人很大的无力感,因为双方若能沟通或懂得沟通,就不会处在困境中。残酷的事实是,即使来寻求我协助的伴侣,最终也有可能是无法有效沟通或达成共识,结果离婚是彼此认为更为合适的决定。 当我们听到身边人性格不合、价值观不一、生活习惯无法协调、平时无法沟通等等因素导致离婚的事件,我们通常能理解,而当我们听到因为性生活不协调或不满足而选择结束关系时,同样的,我们也需要这种态度。 对“性”,我们不要总是太严厉和苛刻,请以平常心看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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